中世纪的日本大名读后感10篇(5)

  引付方:审理土地案件,承担民事案件的审判。

  8,14世纪中,临时接管幕府没收的土地。

  9,1368年分配贵族、寺社领主与地方武士的半济土地。

  10,14世纪末,掌管国司全权,控制段钱(朝廷中央的税收机制)。

  11,15世纪早期,掌管领国全权。

  幕府:限制地方武士,保护中央贵族、寺社的利益。

  守护:保证地方武士的利益。

  幕府依靠奉行众(地头-御家人:守护家族旁支+农村有势力的非守护武家。行政世袭,须将部分收入献给将军。守护不能进入其地,不受守护司法管辖)组成的私卫队。

  守护的权力依赖幕府授权。

  奉行众的经济基础:

  1,奉行众自有、经将军承认的土地。

  2,将军私产。

  3,御料所。其收入自半济或没收的土地。

  守护任命一人为守护代或目代:

  赤松(播磨)、上杉(武藏、上野)、细川(备中)。

  知行国之二元要素:

  国衙(国司)东国多国司。

  国衙领(住外贵族、寺社,受幕府保护)西国多国衙领,故西国守护夺权更难。

  西国守护夺取国衙领治权的模式:取得国衙领的守护请。

  守护请:守护与领主签约代其理财,并向其缴纳合同中约定数目的收入。守护有权任命代官管理。

  法律上利于领主,可单方解约。实际上利于守护,领主往往会失去领国支配权。

  1394年,美浓领主:西园寺家族VS国衙领请所代官:土岐赖贞。

  土岐违约未缴收入,幕府却判定土岐世袭代官,西园寺失地。

  1441年,山名灭赤松,播磨领主希望幕府撤销领国国衙的守护请,幕府却将其转予山名。

  15世纪初,全国守护大多获得国衙、国衙领的管理权。但大内却未控制周防国的国衙领(13世纪中至后期,九州战时期间除外)。

  【中世日本的税收】

  年贡:每年必缴的地租。

  1,国衙向国衙领征税。

  2,庄园主、地主所征的税。

  公事:耕者所负担的税收、徭役。

  1,杂税。

  2,徭役(可以实物或货币代之)。

  3,特别税:领国内所有在册土地(大田文、图田账)均须征收一国平均役、段钱。

  一国平均役:民众服徭役。室町时,一国平均役权权力转向守护,故又称守护役。

  段钱:每段征收多少谷。旱地、房屋附属地、院内地即便是稻田,均免征段钱。

  镰仓时,朝廷或国衙向庄园、公有土地、国衙领征税。室町中后期,多由守护征收。

  大内向国衙领征税,在1399年为东大寺所承认(尽管幕府免除了东大寺的纳税义务)。

  段钱带有社会公共属性,民众多不抗拒,故其成为大内(司法权:大内)未控制周防国衙领(管理权:东大寺)的原因之一。

  20世纪50年代起,日本学者如永原庆二,认为:

  守护非古代土地占有制的毁灭者,而为古代等级制的最后捍卫者。地方武士控制地权、扩张的欲望,当负主要责任。

  地方武士之构成:

  国人:地头-御家人及其后裔。

  豪族:次级武士、农民。

  14世纪起,

  庄园:地头-司记,税收归贵族、寺社。

  其他:领家-司记,税收归武家。

  非地头-御家人的土地常不受幕府保护,更像西欧的隶农制。

  袖判下文:镰仓初,源赖朝向御家人传递重要信息的文书形式。后成为足利将军向地头-御家人确认世袭土地权力的文件。大内政弘任守护,亦以此确认其家臣的土地产权。

  南北朝期间,室町幕府定期要求全国地头-御家人缴纳土地年贡的1/50,以代替兵役。

  本领:最初或世袭的地产。税率低。

  公田:传统征税的土地。室町时在特定庄园内,庄主须全额征收年贡、公事的土地。

  对守护而言,控制国人财产的支配权(=国人对守护统治权的认可),远比掌握领内土地重要。

  【战国大名】

  1,朱红印玺(shuin):1487年今川氏亲之印判。旧时,用守护的签名(kao)。

  2,大名法律:最早北条早云。《大内壁书》、《大内家法》。

  贯高制:登记其家臣财产的数量。

  石高制:登记其家臣稻谷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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