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变良民的读后感10篇(6)

  反对财税政令的集体行动主要是由于政府的货币、赋税以及徭役等方面的法令引起的。如明万历年间的“反矿税使民变”,具体原因即是明神宗先后以采矿、征税为由,派遣宦官至各地担任矿监、税使。结果“中官四去”,税使所至,害商扰民、搜刮民财无算,终于激起了全国各城市的“民变”。又如清代自康熙末至雍正年间陆续实行的摊丁入地政策,即因为各地情形不一,在实施时遭到各地人民的抗争与反对。典型的例子如杭州,当地方官欲将丁粮摊于田地之上时,“有田之家,聚众鼓噪”;如“不摊,则无产有丁之户,聚众鼓噪”。

  为了说明城市中社群冲突,巫仁恕还特别提到了两个实例。康熙三十六年(1697)杭州城因驻防旗人在茶叶店与人口角,纠众滋事,殴伤近二十人,于是市人汹汹,自鼓楼至盐桥皆罢市;万历三十二年(1604)江西景德镇发生的“逐都昌人民变”,即是因为“饶(饶州府)七邑民,共与都昌人为斗,忿彼地善讼也。鸣锣攘臂以逐都昌为辞,而无赖者乘机以抢夺”。那时手工业发达的景德镇本地人视外来人口如洪水猛兽可见一斑。

  另有两种形式的“民变”行为值得重视,一是反地方官与保留地方官运动,另一种则是科场士变。按照巫仁恕的解释,“在明代反官事件中,反对的理由牵涉到地方官失职的原因,如私自加派、敛钱自肥等等。而且集体行动都相当激烈。如殴打地方官后再驱逐之,清代的反官事件反对的理由并不都是因为地方官行政措施失当,而是税收的改革有碍部分既得利益者所致。至于保留地方官一则可能是因为当事人本身的确是个好官,才会有许多人民请愿或罢市要求保留,另一方面,集体保官的行为其实是绅士迎合当政者的举动”。至于科场士变,仅以清代为例,原因大致有三种,一是生员认为考官不公,二是不满某些生员冒籍,第三个原因则是一些技术问题。

  官方态度:镇压还是抚谕?

  “今日之事,为朝廷除害也。若因以为利,则天下其孰能说之。有听吾约束者从,否则去。”这是文章开头提到的那场“织佣之变”中,领导者葛成对抗争行为提出来的“行动准则”。

  从这一准则中便能看到城市民变与农民反乱的区别,在巫仁恕看来,“明清城市民变所以特别,并不是因为其发生的地点是在城市内,而在于城市民变中群众的心态并非是要否定政府或推翻政权。”打着“为朝廷除害”的口号,充分反映出城市民变只是将目标与对象对准某类人,而不触及政权的合法性。他们并不是“革命”,亦不是“叛乱”。

  尽管城市民变和农民叛乱都是为了生计问题,且(特别是早期)在组织、聚众方式、场所与仪式、组成分子与意识形态等方面,有颇多相似之处,但二者在后续发展上却存在越来越大的差异:前者只达到抗争的目的即停止,而后者将继续走向叛乱。“通常政府在面临经济问题时,城市比较**,也很快就得到注意和救济,乡村感受缓慢,也较不被注意,而且城市空间有限,再加上军队较接近,所以城市民变较容易被镇压;相对地,乡村是政府鞭长莫及之处,所以乡村农民的暴动会愈来愈大,成为聚众抢攘的大规模反乱。”

  那么,政府究竟又是如何处理城市集体行动的呢?总结下来,清明政府处理集体行动的政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抚”—抚谕的政策。第二种是“剿”—镇压的政策。前者如崇祯十三年(1640)苏松地区吴江县有米粮暴动,“抚院赫怒,发兵以往。民遂闭城以拒,几成大乱。陈太尊亲往抚慰之。力请撤兵归,而民心始安,亦从事平粜,事乃徐定”。后者如乾隆十三年(1748)四月,苏州府中苏州市、青浦、吴江等地,有顾尧年等人为首的反抗米商囤粮抬价、要求减价的暴动。乾隆下令,“朕因近日聚众之案甚多,特命刑部定议,照陕甘刁民聚众之例。立即正法。”

  通过比较,巫仁恕发现明清两代有关处罚聚众集体抗争的法律有很大的落差,这直接导致实例当中,“明代一些地方官僚对集体行动采取软性的处理方式,而到清代,政府多采‘剿’的方式。”巫指出,这种转变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一则因为清朝以外族入主中原,对多数被统治者汉人必须采取高压政策来统治,以稳固其政权。二则清代的城市集体行动事件,并未与官僚阶层的政治冲突相联系,不像明末万历与天启年间的反矿税使与反阉党的情况,因此得不到地方官的同情。三则清初城市群众集体行动的性质与明代有很大的不同,其所发生的事件多只牵涉到部分人,参与者不似明代多元,而且参与人数在规模上也远不如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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