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剑翘复仇案》读后感10篇(8)

  尽管孙传芳辩护方及原北洋军阀仍在位的要人对孙传芳进行了公开辩护,并指称该案按照民国法律,是最为事实确凿的“谋杀案”,施剑翘应按罪论处,但在新闻报道面前,一个死去的军阀远不如一个女复仇者来得光荣。

  进一步溯源舆论在此案上的态度,不难看出的是,无论新闻界、文艺界,还是通过媒体参与此案的公众,都有极为复杂的历史与现实情感。

  1935年,中日关系已经十分紧张,日本谋取华北五省独立,而孙传芳在被暗杀前两三个月曾传出与此有关的传闻,尽管孙一再辟谣,称其潜心修佛、无心世事,但仍然激起了媒体与公众的愤怒。联系孙曾为北洋直系首领的历史事实,“刺孙案”无疑担负起了历史与现实惩罚的双重功能。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舆论之所以对施剑翘产生巨大的同情,其背后也有对蒋介石国民政府的质疑在内。作为重新统一国家的新政府,其内部仍旧处在或隐或暗的军阀政治(国统区十八省之中,有五省由原北洋时期的军阀掌控)与军事对抗(1927—1936年第一次国共内战)之中。国家对于旧军阀、新权贵的软弱姿态(即不惩罚),给民间的正义(复仇)提供了道义上的正当性。而在外对姿态上,1930年代的前半期,蒋介石政府始终处于退让之中,国民党政府仍然在延续北洋军阀受控于帝国主义强权的外交。舆论与公众对于惩罚孙传芳普遍的赞同,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民政府的一个严厉警告,出卖主权必将受到惩处。

  至此,施剑翘复仇案,实际上已经在舆论层面衍化成了重构民族—国家的政治讨论。孙传芳由强权领袖转变为现实罪人,施剑翘由受害者转变成施加惩罚者,历史的不对称通过现实的报复及不对称的报道来完成消解。恰好,施剑翘的女性身份给了公共一个更可宽慰与想象的理由。

  古典“复仇”与国家失范

  通过媒体对于“刺孙案”的报道,可以清晰的看到的一个事实是,施剑翘在这一事件中,逐渐被象征性地解释为一位富于“古典精神”的现代女侠。

  实际上追溯清律或者更早的律法对于“复仇”如何判罪的,对于此案的解释并无多少帮助。无论古典的律法系统事实如何,它从来都容易被想象成“惩恶扬善”最优法律。所以复仇这样的“私法”,不仅不是“罪”,而且是“侠”。

  不过,无论舆论怎样偏袒、公众如何同情,“刺孙案”碰上的,仍然是一个现代律法问题。法律现代化,自清末立宪运动以来一直在通过国家力量推行。辛亥之后,共和国经历了短暂曙光之后,便前景就黯淡了。与此相对应的,是辛亥之后无法实现法制化国家的尴尬。

  1927—1937年,国民党在名义上重新统一中国之后,重启国家法制化成为当务之急。去无政府状态、去军阀政治的前提,是否定以“私律”的方式打击对手。施剑翘一案的判决,无疑跟国家法制化、政治统一相关联。换言之,如果对事实确凿的谋杀者施剑翘判处无罪,那么国民政府的所谓现代法制化国家建设,就成了一张废纸。

  实际上,本案在判决过程中,尽管受到舆论强大的压力,但法院基本以法律为准绳,只是稍微照顾了舆情。一审天津法院判决十年徒刑,二审河北高院鉴于施剑翘有自首情节,改判七年。此后,双方均对此判决不服,1936年8月,南京最高法院维持河北高院的原判。

  但故事并未结束,终审之后两个月,1936年10月,国民党政府就宣布给予施剑翘特赦。特赦,是绕开法律途径国家行为。在民国的党—国体制,特赦之所以可能,在程序上需由国民党把持的国民政府委员会通过投票做出的裁决。其实际情况也是如此,不过中间多了一个斡旋人——冯玉祥。

  林郁沁在《施剑翘复仇案》一书中,对特赦,持批判态度,她认为特赦是“国民党统治下被认可的暴力”。通过对施剑翘的特赦本身,还可以看到另一个左右中国现代历史的政治问题:法律的最初制定者与最终裁决者,都是党—国政治。如果党——国政治需要,便可以越过法律,以特赦的方式来**“犯罪”。至此,林郁沁把民国政治的最大危险呈现在了读者面前,舆论与民众对于政府的认可微乎其微,宁可赞同古典的复仇,也不赞成法律的审判;而失败的党—国政治对于维护法律,也力不从心,在走完形式化的审判过程之后,就将最终审判权让渡给了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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