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申请人已承诺承担其在中国境内分行的税务和债务责任。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不适用外资银行名称未变更、仅申请变更其在中国境内机构名称的情形。

  外国银行单独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申请变更名称的,拟变更的名称应当反映股东的商誉。

  第八十五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变更名称的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外国银行代表处变更名称的申请,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变更外资银行名称,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六条 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因合并、分立、重组等原因申请变更其在中国境内机构名称,应当在合并、分立、重组等变更事项发生5日内,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报告,并于30日内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签署的申请书;

  (二)变更名称申请表;

  (三)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的章程;

  (四)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的组织结构图、董事会以及主要股东名单;

  (五)外国银行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承担税务、债务责任的保证书;

  (六)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七)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及外国银行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材料,包括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名单及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声明、反洗钱制度等。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无须提交反洗钱制度;

  (八)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对变更事项的批准书或者意见书;

  (九)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更名后,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十)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十七条 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因其他原因申请变更在中国境内机构名称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5日内,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报告,并于30日内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签署的申请书;

  (二)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更名后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对变更事项的批准书以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条第(二)项、第(三)项不适用外资银行名称未变更、仅变更在中国境内机构名称的情形。

  外资银行支行因营业场所变更等自身原因拟变更名称的,不需进行更名的申请,但应当于变更后15日内向开业决定机关换领金融许可证。

  第五节 在同城内变更住所或者办公场所

  第八十八条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同城内变更住所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同城内变更住所、外国银行代表处在同城内变更办公场所的申请,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在同城内变更住所、外国银行代表处申请在同城内变更办公场所,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

  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