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二)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

  (三)经授权签字人签字的拟任人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拟任人商业银行从业及相关管理经验、履职计划的详细说明;

  (五)拟任人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以及任职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

  (六)拟任人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承诺书;

  (七)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章程规定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的,还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八)拟任人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

  (九)拟任人在银行、银行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中担任、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说明;

  (十)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者本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银行是指在15个以上省(区、市)设立一级分支机构的外资法人银行。

  第一百四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对行政许可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银保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外资法人银行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负责其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银保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入工作实际,有权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机关进行动态调整。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