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案例1:被审计单位为了粉饰财务状况虚增收入1000万元,同时虚增A公司应收款项10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注册会计师编制询证函后,直接交给被审计单位工作人员,让其发函。工作人员拿到询证函后,根据合同文本中A公司的合同章样式伪造了合同印章,直接加盖在询证函中“核对后金额相符”处,随后将盖好章的询证函交给注册会计师。

  案例2:被审计单位为了粉饰财务状况,将应在下一年度确认的收入1000万元确认在本年度,同时确认对B公司应收款项1000万元。由于被审计单位和B公司长期合作,即私下请求B公司对函证工作予以配合。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亲自发函、收函,收到了B公司“确认情况相符”的回函。

  案例3:被审计单位为了粉饰财务状况,虚增收入1000万元,同时确认对关联方C公司应收款项10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亲自发函、收函,且收到了C公司确认情况相符的回函。

  针对上述案例,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函证时应关注以下方面(包含但不限于):

  (1)选择函证对象时,应判断被审计单位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检查销售(服务)合同、发票、运单、签收单或者验收单(进度确认单)等,判断被审计单位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充分,在此基础上对被函证对象发送函证。

  (2)对于非关联方的被函证对象,必须控制函证过程、独立收发函证,由被审计单位代为执行函证程序获取的回函不能作为可靠的审计证据。

  (3)对于关联方的被函证对象,除上述对函证实施控制外,还应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合同、发票、运输单、银行流水等相关资料进行相互信息核对,如有迹象表明可能存在舞弊风险时,还应到被函证对象所在地进行实地访谈、观察、询问等。

  (4)如果被审计单位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依旧从被函证对象取得确认无误的回函,应具体分析其原因,并高度关注在收入确认是否存在舞弊的可能。

  综上,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函证程序并取得对方确认无误的回函后,还要重视实质性分析等审计程序的执行。特别是在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或串通舞弊迹象,并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函证并不可信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多种审计程序的实施来确认往来账户余额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问题5:针对被函证方回函的发件地址存在异常的情况,需要执行哪些程序,以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

  解答:注册会计师如发现被函证方回函的发件地址存在异常,如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经营地址不同的情况,应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核实交易的真实性,以及与其他交易的差异,谨慎确认。通常可考虑执行如下程序:

  (1)询问地址存在异常的原因并进行核实,对于重要的函证,还应了解交易的相关事项或者背景,分析并判断其真实性和商业合理性。

  (2)通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函证方的官方网站或者搜索公开信息等方式,核实管理层提供的被函证方单位名称以及联系地址,与被函证方注册名称以及主要办公地址是否一致。

  (3)将管理层提供的被函证方单位名称以及联系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持有的相关合同、供应商/客户/其他关系方的资料文档或被审计单位收到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被函证方单位名称及联系地址进行核对。

  (4)基于风险考虑,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针对部分回函或特定回函执行额外程序。例如致电被函证方,以验证被函证方回函发件人的身份,并确认回函信息与被函证方发出信息是否一致;与被审计单位以及被函证方进行沟通,对重大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核实情况等。

  问题6:应收账款回函不符应当执行的审计程序有哪些?

  解答:由于应收账款回函金额不符往往可能牵涉到收入截止性或真实性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如果确实是客户账务处理错误,应当建议更正调整。针对造成回函不符的不同原因,可以考虑执行如下程序:

  (1)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回函不符调节表,列示导致回函差异的明细事项;如果差异系由于款项收付的时间性差异造成,应检查期后收款凭证,以确定该款项是否确已收到;如果差异系由货物在途造成,应检查发货单、运单或销售合同等,判断是否应当确认为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防止收入虚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