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四十六条 【不报告储量重大变化】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储量发生重大变化,不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告,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违反本法规定,未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不履行相关义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的,不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不提供矿山建设、营运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侵犯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盗窃、抢夺矿业权人的矿产品的,破坏勘查、开采设施的,扰乱勘查、开采区域的生产生活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罚则衔接】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实施日期】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法)于1986年颁布实施,并于1996年作了部分修改。国务院先后制定发布了《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共同构建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矿法的颁布实施,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促进了矿业快速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源保障。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矿产资源管理面临新的形势。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各地通过实践创造了许多经验,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建议,有必要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要求和实践需要,对矿法进行全面修订。

  二、起草过程

  矿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矿法修改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先后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调研、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矿业企业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设置总则,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查和开采,矿业权,矿区生态修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3条。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矿法修改工作坚持贯彻党中央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尊重地质工作规律和矿业发展规律,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现“信息公开、程序公正、竞争公平”。为此,在总结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修订草案明确了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一是明确出让方式。除国务院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多种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第二十三条)。二是明确出让前期工作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市场监测情况,做好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第二十一条)。三是明确出让后办理矿业权登记。规定受让人缴纳探矿权出让金、采矿权出让金后,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业权有关事项载入矿业权登记簿,办理矿业权登记,发放探矿权证书、采矿权证书(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