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35号(财税金融类017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金函[2019]第49号          2019-7-25

张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扶持村镇银行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调整并延期财政补贴政策

  为鼓励金融机构下沉网点和服务,提高普惠金融服务可得性,中央财政实施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按现行政策,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分别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当年(含)起的3、4、5年内。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

  对于您提出的“在原基础上再延期五年,把欠发达地区的地方补贴转为中央补贴”,“对村镇银行向所在县域各村延伸设立分支机构、便民金融服务点或布设电子服务机具的,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财政补助”等建议,我们认为:一是该项政策的初衷是解决机构(网点)设立初期运行成本高问题,鼓励机构(网点)下沉,机构(网点)设立3-5年后应逐步摆脱财政依赖、通过自身市场化运作实现可持续经营,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于鼓励进一步扩大机构(网点)覆盖面。二是现有分担比例已考虑各地财力差异,如取消欠发达地区地方分担比例容易引发其他地区攀比,不利于工作协调推进。三是按现行规定,村镇银行在其所在县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网点,不能重复享受补贴。此外,对于您反映的有村镇银行财政补贴未全部到账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已会同财政部驻各地监管局加强了对各地分担资金到位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对未按规定分担资金的地区,经当地专员办或审计部门书面确认后,取消下年度获得相关使用方向中央财政资金的资格。

  目前,我们正在研究修订《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继续实施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下一步,我们将在修订《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时认真研究您的有关建议,考虑整体取消地方配套资金要求改由各地根据自身财力自愿决定是否补贴及补贴额度以及实行“一行多县”试点的村镇银行在所在县域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网点享受定向费用补贴等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推动政策进一步优化完善。

  二、关于适当延期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西部地区设立的村镇银行,目前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到2020年底。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已明确提出,制定西部开发开放新的政策措施,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统筹研究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后续措施。

  三、关于尽快落实“一行多县”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普惠金融体系、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批准,银保监会同意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福建、河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15个中西部和老少边穷且村镇银行规划尚未完全覆盖的省份开展首批“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具体模式是,在多个临近县中选择一个县设立村镇银行总部,在临近县设立支行,支行数量根据所在地经济金融总量、主发起人资本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试点主要先在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特别是贫困县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展,首批15个省份试点可覆盖43个村镇银行空白县(市、旗),其中28个属于国定贫困县和连片特困地区。截至2019年3月末,已有黑龙江、广东、广西、四川4个省份共7家机构完成开业、1家完成筹建,试点机构目前运行良好。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有序推进“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工作,并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推进扩大“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