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特殊类型国有企业退出制度。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厂办集体企业存在的出资人已注销、工商登记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账务账册资料严重缺失等问题,明确市场退出相关规定,加快推动符合条件企业退出市场,必要时通过强制清算等方式实行强制退出。(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退出机制。
进一步细化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解散清算制度,推动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及时注销。参考企业法人破产制度,推动建立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破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特定领域退出机制。
规范特定领域退出程序。建立政策成本效益和成本有效性分析制度,审慎评估因公共利益而要求经营者退出特定生产或业务领域的必要性,按照比例原则以成本最小化的方式达成政策目标,尽量避免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特定领域依法退出机制。对竞争性领域,审慎使用强制退出方式,主要通过激励性措施引导实现特定领域退出;因公共利益确需强制退出的,应依法建立补偿机制,保障退出市场主体和其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对垄断性行业和其他实行许可管理的行业应在行业监管规则中明确经营者退出标准,并定期开展审查,经营者达到退出标准的,应依法退出特定生产或业务领域;行业监管规则中应同时明确因公共利益需退出的事由、程序和补偿标准,作为经营者准入条件,当事由出现时,应按法定程序退出并按标准进行补偿。(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甄别和预警机制
(一)完善市场主体优劣甄别机制。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弘扬诚信文化,使市场主体树立守法诚实经营理念,自觉遵守商业道德,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机制建设,使守信者处处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完善竞争政策。加强对实施垄断、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各类垄断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提高市场竞争的充分性与公平性。(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负责)
规范产业政策。针对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突出功能性、预测性,审慎使用可能造成市场扭曲的政策工具,对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完善市场竞争环境和营商环境,防止由政府越位和过度干预造成逆向选择。(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市场主体退出预警机制。
强化企业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企业财务和经营信息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要求。公众公司应依法向公众披露财务和经营信息。非公众公司应及时向股东和债权人披露财务和经营信息。鼓励非公众公司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国有企业参照公众公司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强化企业在陷入财务困境时及时向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各地方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机制。推动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支持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企业综合信用评价。鼓励引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信息中介机构研究建立反映市场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率的评价指标。(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建立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库等信用信息平台,整合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对一定债务规模以上企业债务风险的监测,加快一定债务规模以上企业的负债、担保、涉诉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公开和部门间共享,鼓励企业自主对外披露更多利于债务风险判断的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