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建立自然人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居民部门债务水平和债务结构的分析监测,完善自然人债务风险评价指标和预警机制,建立社会公众财务风险管理及理财能力教育培训机制,防范自然人过度负债风险,处理好债权人权益保护与债务人生存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关联权益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网。

  指导退出企业做好劳动关系处理,积极稳妥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切实保障退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人利益。

  明确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法律地位。推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领域的金融债权人组建相对统一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明确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议事规则和程序,通过统一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加强与债务人的沟通协调,避免金融债务过度累积,防范恶意逃废债,有效监控债务风险,维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金融债权人积极推动市场主体退出。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领域的金融债权人积极参与破产程序,支持金融债权人加强对企业等市场主体债务风险的监测,推动金融债权人积极化解市场主体债务风险,促进市场主体及时出清。(中国银保监会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完善国有资产价值发现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发挥专业化中介机构作用,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依法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在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坚持国有资产市场化定价原则,鼓励通过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发现和合理确定资产价格,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国有资产退出审批机制和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因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配套政策

  (一)完善信用记录与信用修复制度。

  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使重整成功的企业不再被纳入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司法等系统的黑名单,实现企业信用重建。(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责任人信用记录机制。对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恶意逃废债特别是恶意逃废职工债务、过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直接责任人员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结合自然人破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信用记录及信用修复制度,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自然人市场行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相关财政税收政策。

  优化企业破产重整税收政策环境。梳理企业破产重整税收支持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落实好亏损弥补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政策,为企业破产重整营造良好环境。(财政部牵头,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探索研究破产经费筹措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破产经费筹措机制,对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市场主体,可通过筹措经费帮助支付有关费用。(各地方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三)完善市场主体退出资产资源优化利用制度。

  构建多元化资产流转平台。引导各类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为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资产流转和变现创造良好市场基础。(各地方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