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规范自愿解散退出。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其设立章程中应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对解散事由作出约定,当解散事由出现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市场主体按照治理程序决议解散,自愿退出市场。

  (二)建立健全破产退出渠道。在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建立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畅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三)稳妥实施强制解散退出。严格限定市场主体因政府公共政策规定而强制解散退出的条件,稳妥处置退出后相关事宜,依法保护市场主体产权。统一市场主体强制解散退出的标准和程序。对强制解散退出应设定救济程序,依法保障退出市场主体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特定领域退出规则。因公共安全、产业调控、区域发展、技术标准、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有关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或引导市场主体从特定生产领域、业务领域退出。研究在相关法规和政策中进一步明确特定领域退出的触发条件、补偿机制。

  三、健全清算注销制度

  市场主体出现解散事由,应按程序依法组织清算组开展清算。市场主体无法就自行清算达成一致或相关责任主体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依法及时申请注销登记。清算过程中符合破产条件的,应依法及时转入破产程序。

  (一)完善市场主体清算机制。

  强化市场主体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根据市场主体不同性质和类型,明确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和清算期限、清算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建立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注销登记制度。

  提高注销登记制度的便利程度,加大技术平台投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减少或取消现场办理环节,大幅降低市场主体退出的交易成本。进一步探索简化普通注销程序,研究通过改革清算公告发布渠道、减少公告等待时间、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豁免提交清算报告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普通注销制度。研究探索在法律法规中增加关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等相关规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退出。(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负责)

  四、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达到法定破产条件,应当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理,或推动利益相关方庭外协议重组,以尽快盘活存量资产,**资源要素。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经营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利用破产重整或庭外协议重组等方式,推动企业债务、股权结构和业务重组,恢复生产经营。对丧失经营价值和再生无望的企业,要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

  (一)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完善企业破产启动与审理程序。完善破产程序启动制度,厘清政府、法院、债务人、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义务。企业符合破产条件时,应依法及时启动破产程序,不得设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研究规定企业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在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负有及时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总结执行转破产实践经验,明确执行转破产制度的法律地位。完善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顺位规则。建立破产简易审理程序,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完善跨境破产和关联企业破产规则,推动解决跨境破产、复杂主体破产难题。完善破产企业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制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研究建立预重整和庭外重组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明确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和庭内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程序转换和决议效力认可机制。研究建立预重整制度,实现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强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