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                  2015.10.11

国发[2015]5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9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国务院
2015年10月11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
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甲级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2 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 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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