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14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5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1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7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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