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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我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行政复议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行政复议是人民群众合理反映诉求和有序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渠道,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件办理难度不断加大。《办法》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出发,对完善行政复议的体制机制、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加强行政复议监督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为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积极运用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设置方便群众申请行政复议的窗口,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行政复议网上申请服务,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提高办案效率。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要督促下级机关按规定受理或责令其限期受理。要努力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始终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对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要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要始终坚持把行政复议工作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避免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要通过行政复议,及时纠正因决策失误引发的争议,促进依法决策水平的提高。要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及时将履行结果报告行政复议机关,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要通过对案件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的贯彻落实,不断改进依法行政的薄弱环节,进一步促进制度改进和完善。

  三、改进审理方式,努力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

  要积极稳妥推动行政复议的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整合行政复议资源;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法律人员参与行政复议日常工作。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区别行政争议的繁简程度,探索调查方式的多样化,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案件流程的管理,对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文书送达、书面审查、公开听证、决定做出、行政应诉等环节进行明确规范。要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行政复议文书立卷、归档工作。

  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力度,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机构人员队伍建设,依法保证每件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注重把优秀人才选拔充实到行政复议队伍中来,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要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障,确保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和调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