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何为:“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第一、这肯定有赖于国务院发文确定。第二、可以猜到吗?与之较为类似的一个提法是《立法法》上说的“较大的市”: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个人认为,以后国务院确定租金扣除的“其他城市”也与上述“较大的市”应相差无几。
5、思考:这里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是否说明本专项扣除最终还是由国务院颁布?不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怎可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6、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扣除标准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第十六条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七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老税官点评:
只凭租赁住房合同。优点:简化扣除;缺点:租赁属增值税应税范围,为什么不凭发票?认可放弃了增值税的管理?风险比对中,能不能利用已在个税中抵扣的住房租金合同信息呢?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老税官点评:
购房的一般是以期房为主,未交房前不得不租赁住房。在申请住房贷款利息和租金专项扣除时,应凭购房合同上注明的交房时间为准,在交房前时段内,应允许两个专项同时扣除。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黄扬易点评:
1、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住房,有租金支出,可以扣除,例:某夫妻在老家汕尾有房子,但在广州没有房子,夫妻两均在广州上班,广州的租金可以按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扣除,自行决定谁扣除;如果一方在广州、一方在汕尾,均没有房产,两地都有房租支出,则各自的租金支出各自扣;如果夫妻双方均在广州,在汕尾租了房子给老家的父母居住,则该项租金不能扣。
2、扣除标准是每月1200、1000、800,平均下来跟1000贷款利息一样,两者不能同时用,贷款利息是房东扣,租金是由承租人扣,鼓励的是租房的人,不是房叔、房婶。如果男方在广州买了首套房,女方在汕尾租了房,则只能选择按利息扣或者是按租金扣。
3、资料要求的是住房租赁合同,没有要求发票,拿房东备案用的那份合同就够了。
第七章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刘金涛点评:
1、60岁(含)以上。
2、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
3、何为“法定赡养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4、疑问:这里的“其他法定赡养人”写错了吧?联系第二十一条规定,其实本条规定想说的意思是: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纳税人的赡养支出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赡养支出,都可以定额扣除。综合来看,这句话说得是否很别扭?
5、何为这里的“父母”?应该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等!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老税官点评:
每月2000元是比较高的标准,有多少子女为父母付出这么多?我这么说肯定会有人嗤之以鼻,甚或唾骂。可我还得说,好政策必须制定的更加完善,让孝道彰显!一是直接扣除标准降低为500元。二是增加赡养老人的凭票据扣除标准。如,老人生病支出,个人承担部分,超过2000元的部分,子女可凭票据实限额扣除;老人进养老院,子女可凭票据实限额扣除。另外:在扣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后,还能进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已是高薪人群。如不按月真实给父母2000元的,都是不肖子孙。嗨!最好由民政、税务部门联合抽查,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