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老税官

1.专项附加扣除未界定时期“本年度”。则:只要是专项附加扣除,不论何年,均可在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本年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则:未排除向以前年度追加扣除,那么,可追溯以前年度扣除,或会因追溯扣除并申请以前年度退税;

3.专项附加扣除在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则:先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4.专项附加扣除只允许在综合所得扣除。则:个体工商业主、个人独资企业主和合伙人,按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不得扣除。为什么认可6万元费用、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而不认可专项附加扣除?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黄扬易点评:

1、在年度扣除,按月计算,不能跨年扣除

2、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专项扣除:是对税法允许扣除的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对个税新法所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附加扣除费用的统称。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税法修改前为3500元/月,修改后为5000元/月。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如税优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差旅费津贴、公务用车补贴、误餐费等。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黄扬易点评:

1、定额扣除,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不满一年的按月计,3岁以前的支出,不能扣除。例:某父母的小孩2019年9月年满3岁,参加学前教育(幼儿园),2019年9-12月可以按每月1000扣除,2019年度总共扣除4000元,不是12000元。

2、父母双方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扣除。没有要求签协议、一个年度内不能变,下一个年度内可以变,例:两夫妻,男方工资2万每个月、女方工资8千每个月,可以选择1000元(2个就2000)全部在男方扣除,如2019年10月开始,男方自己创业,工资不高,2019年10-12月不能转到女方扣除,但2020年1月开始可以转至女方扣除。

第三章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 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黄扬易点评:

1、学历继续教育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每年3600元定额,一是学历教育是4800元每年,高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每年;二是学历教育需要按月算(教育期间),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按年算(取得相关证书当年度)。例:李某报考广东财经大学非全日制工商管理硕士(3年制,每年36000元),2019年9月开始参加课程,2019年10月取得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中级会计证书。则2019年9-12月,接受学历继续教育,按每月400元扣除,不是直接按4800元扣除;2019年10月取得中级证书,不论实际花了多少钱,公司是否给予相应奖励,都可以定额按3600元扣除,即11月申报10月发放的9月份工资薪金时,可以扣减3600元,工资不高还有剩余的,可以在申报2019年10月、11月、12月工资时扣除,即最迟可以在2月的时候申报扣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