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老税官点评:
对于赡养四个老人的,应考虑增加扣除标准;非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经济承担能力不同,且经济条件好的自愿独自承担赡养义务,分摊扣除限定最高额没有必要,且管理也相对繁琐;非独生子女家庭会涉及几个家庭、几个城市的个税数据,个税系统数据库的信息采集、指标比对等,工作量不小。
第二十一条 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黄扬易点评:
1、独生子女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这个好理解,能拿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就可以了,独生子女补贴也是免税项目;
2、对于非独生子女的,可以体验下新时代的亲兄弟明算账,连书面分摊协议都用上了,有几个兄弟姐妹的,谁的工资最高,抵税最多,就放谁那扣,至于私下怎么协调利益,那是私事,但注意,一个人最高可以扣的是12000元,因此,2个兄弟姐妹的,也只能**列12000元,3个的,可以考虑12000、12000、0。
3、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4、享受该政策的,不一定是子女,还可能是其他法定赡养人。
第八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得拒绝提供。
刘金涛点评:
1、这里的纳税人应为需要依法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2、此处的“收款单位”是谁?综合来看,应为租房的房东、房贷的银行、大病服务的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服务的学校等。
3、思考:未来扣除时还是会要求提供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毕竟中国是以票控税的国家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黄扬易点评:
1、2019年,财务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工作量会加大,一是要学习政策,二是对其他部门的培训宣讲,三是整理内部通知、单据、收据资料等(广告植入:易税易行可以提供相应的政策培训、辅导实施工作,具体关注联系,哈),如果人事变动不大,后续年份工作量相对较少。
2、信息管税,慢慢体会。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最高法院有关婚姻登记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八)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九)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十)医疗保障部门有关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一)其他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