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大力推进就业创业服务数字化转型

  (十二)加快推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数字化转型。*实施“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全国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强化移动端应用,打造集政策解读、业务办理咨询于一体的智能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提升精准服务能力,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十三)鼓励发展数字化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持续推进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大力发展“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业和基于数字技术的人力资源服务新机构、新业态,加快线下业务向线上转移,线上业务向精准匹配、智能服务转型。引导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加强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研发,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科技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做大做强数字经济创新创业服务孵化平台。支持建设一批数字经济创新创业孵化机构。完善以众创空间、孵化器为核心,创业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资本市场和其他创业资源有机结合的创新创业服务网络。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支持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用合作的供应链创新网络,建设跨界交叉领域的创新服务平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级开发区围绕做大做强主业、延伸产业链条,开放企业技术链、供应链、物流链、渠道链,整合培训、金融等相关服务,打造集孵化器和加速器于一体的创客空间。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发挥技术优势,建设数字经济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盘活优质技术资源,服务数字经济创业企业发展。(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教育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不断完善政策法律体系

  (十五)不断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按照审慎包容监管、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要求,推动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及时完善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用工政策,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继续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机制。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动将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积极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拓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适应数字经济新就业形态发展要求,创新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模式,推进“网上社保”,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十七)加快健全激励机制。支持引导薪酬分配政策向数字技能等高层次人才倾斜,向关键岗位急需紧缺人才倾斜,探索实行项目工资、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灵活多样的薪酬分配方式。加快新就业形态薪酬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兼职、一人多岗等灵活就业人员按次提成、计件取酬等工资制度。研究完善适应数字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制度。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完善数字人才在人才落户、招聘录用、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学习进修、休假体检等方面的政策,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全面做好数字人才激励工作。(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着力健全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示范引领。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发展数字经济促进就业改革示范和探索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发展改革委牵头,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注重市场驱动。支持市场资源设立发展数字经济促进就业产业基金,着力培育数字经济市场主体,建立健全数字经济企业融资信息平台,完善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在依法合规基础上,开发更多适合数字经济企业的融资工具,更好地满足数字经济企业投融资需求。(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会负责)

  (二十)优化发展环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及时优化完善数字经济管理事项,形成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安排,激发发展数字经济促进就业市场活力。建立健全信息保护、数据交易和共享等方面的相关制度,规范交易行为。发挥行业领军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完善企业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健康稳定发展。(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