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09-08
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2018年9月8日
附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的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类机构包括主权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及具有政府职能的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第二章 发行申请
第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相关债券以及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第五条 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应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第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际缴纳资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五)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当局规定。
第七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同意债券发行的有效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募集说明书;
(四)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若有);
(五)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还应同时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有关证明文件;
(六)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若有);
(七)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若有);
(八)境内及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相关法域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结算
第八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可采用一次足额发行或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第九条 具备境外丰富的债券发行经验,或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一年以上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可申请在限额内分期发行债券。
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申请限额内分期发行债券的,应遵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在债券发行定价前,将当期发行的更新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若有)、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最终相关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发行的债券应托管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机构。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登记托管机构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登记托管机构应及时办理债券登记。
境外机构应按照登记托管机构有关规定,确保付息兑付有关资金及时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