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9.3规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五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