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组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条件、资料、流程等;
2.对各地上报的重大案件组织专家会审。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应当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全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案件进行管理。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
2.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特别纳税调整程序或条件的;
3.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