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国家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菌株保藏编号;审批时加强对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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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农业部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检测机构等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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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代理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农业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