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11号 2016.2.3
(国发[2015]5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9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两次发文共取消47项需要地方审批的涉税事项)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申请人验资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