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21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省级以上专业检验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产品成分检验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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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毒性试验、抗爆性能试验、菌种毒理学报告和产品毒性报告编制、肥料菌种鉴定)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农业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具有抗爆性能试验检验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农业部微生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和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或具有菌种鉴定条件或安全评价能力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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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产品检测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