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49.在国际工程承建、投资和运维等方面,优先提供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经贸和海事仲裁等咨询和支持。

  50.优先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方面服务。

  实施单位:贸促会

  (十七)海关通关支持措施

  以下便利化措施适用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

  51.海关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题;

  52.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53.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54.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55.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56.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

  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十八)优先给予先进荣誉

  57.在文明单位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58.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状、中国青年科技奖、“全国三八红旗手”等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十九)其他激励措施

  59.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60.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61.对守信典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出台优惠政策、便利化服务措施时,优先选择试点。

  62.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63.支持地方相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实施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交通运输部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交通”网站、中国交通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各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中获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定期将联合激励实施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

  四、联合激励的持续管理

  交通运输部将持续监测企业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企业的诚信守法情况,一经发现其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立即取消企业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企业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提供有关情况并建议停止企业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企业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纳入其他领域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再被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联合激励的各项措施将结合实际情况持续更新。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指导和要求本系统依法依规实施激励措施。在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有新出台或修订的,以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