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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8]42号     2018-3-22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8号 关于暂缓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有关事项

企监字[2018]45号 企业监管局 信息中心关于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和简政放权工作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易成本,强化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经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研究决定,自2017年度年报起实施工商、海关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合年报事项,统一报送渠道

  自2017年度年报开始,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有减免税设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海关管理企业”)不再通过海关相关业务平台报送海关年报,相关个体工商户也不适用纸质年报,改为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海关管理企业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工商(含市场监管,下同)部门报送年报信息基础上,增加英文名称、英文地址等海关年报事项(详见附件1年报文书),新增的海关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海关管理企业名单每年由海关总署向工商总局提供,企业报送的年报信息由工商总局向海关总署推送共享。企业可以在通过公示系统完成年报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海关接收企业年报的状态。

  2017年度海关管理企业“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截至8月31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多报合一”年报前已向工商部门报送年报的除外),企业补报年报后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从2018年度开始,年报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非海关管理的企业年报内容、报送时间不变。

  二、做好2017年度年报的过渡衔接工作

  2017年度是海关管理企业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第一年。公示系统调整与正在进行的工商企业年报时间重合,各地要做好年报的衔接工作,确保年报工作平稳过渡。

  (一)改造公示系统。各省(区、市)工商部门要根据工商总局下发的海关管理企业名单,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改造公示系统,确保2018年5月1日起海关管理企业能够按调整后的年报事项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相关技术方案(附件2)和数据规范(附件3)随本通知一并下发,网页原型(附件4)和数据汇总结构及海关管理企业名单下载说明(附件5)请登录工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下载查看。

  (二)暂停海关管理企业年报。为做好公示系统调整工作,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海关管理企业暂停通过公示系统年报(含已年报企业更正年报内容)。此前,海关总署已经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暂缓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8号)。各级工商部门和各海关单位要做好通知公告和解释说明工作。

  (三)做好补报海关年报事项工作。2018年4月1日前已经向工商部门报送2017年度年报的海关管理企业,应当在2018年5月1日后通过公示系统补报海关年报事项。未补报海关年报事项不作为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事由。

  海关管理企业补报2016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原规定的内容填报,不增加海关年报事项。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工商部门和各海关单位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2017年度年报海关事项的报送渠道、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的宣传,引导海关管理企业按照要求完成年报。

  三、建立工商和海关年报“多报合一”工作机制

  (一)名单管理机制。海关总署做好海关管理企业名单的管理、维护和共享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下午19:00后)将该年度海关管理企业名单发送至工商总局。工商总局按照海关总署提供的名单,做好名单匹配和下发工作。各省(区、市)工商部门要根据工商总局数据中心年报下行库下发的企业名单,做好公示系统年报功能调整工作(2017年度企业名单各地即可从数据中心年报下行库下载)。对无法匹配的企业名单,工商部门和海关要做好校核工作,确保海关管理企业能够顺利参加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