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信息共享机制。年报工作期间,各省(区、市)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公示系统要求,及时将企业“多报合一”年报信息通过数据中心汇总归集到工商总局。工商总局每天一次向海关总署推送“多报合一”共享范围内的企业年报信息和登记信息。年报工作结束后,工商总局于一个月内将共享信息批量推送给海关总署。企业补报年报的,工商总局应当在接收到年报信息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推送。

  (三)应急处理机制。海关管理企业反映公示系统未将其列入“多报合一”范围,年报填报内容不含海关事项的,企业注册地海关应当通过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核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经营类别、注册海关、注册时间、注销标志等信息,确认属于需要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由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统一汇总,于每周一中午12:00前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与工商总局按照问题类型分别予以解决。

  (四)培训咨询机制。工商部门和海关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指导工作,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确保“多报合一”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工商年报事项和公示系统年报技术问题等咨询工作;各海关单位负责海关年报事项和海关管理企业无法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等咨询工作。海关年报咨询电话(海关热线12360与中国电子口岸热线95198)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抽查检查机制。各级工商部门和各海关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的监管需要和工作部署对年报信息进行抽查检查。企业报送的海关事项不作为工商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内容。工商总局和海关总署积极推进对企业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各地工商部门和各海关单位可以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降低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率。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企业年报公示制度的必然要求,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部门和各海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要求推进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落实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和各海关单位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合作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一省对应多个直属海关的,各直属海关均要积极参与“多报合一”工作,及时解决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为建立通畅的联系工作机制,请各省(区、市)工商部门和各直属海关于4月15日前将“多报合一”工作联系人分别报送至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和海关总署稽查司。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联系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和海关总署稽查司。

  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联系人:尤嵩 李文静

  联系电话:010-88650754,88650759,68057994(传真)

  工商总局个体司联系人:陈宇芳 盛方梁

  联系电话:010-88650819,88650813

  工商总局公示系统联系人:黄迪

  联系电话:010-88650352

  工商总局数据中心联系人:袁瑞丰 张余广

  联系电话:010-88650390,88650384

  海关总署联系人:郭树松 李舒婷 刘晓飞

  联系电话:010-65194549,65194262;13953203907

  附件

  1:年报文书

  2:“多报合一”技术方案(略)

  3:“多报合一”数据规范(略)

  4:“多报合一”网页原型(略)

  5:“多报合一”数据汇总结构及海关管理企业名单下载说明(略)

工商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