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0.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价格执法检查活动中,对守信主体适当减少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21.在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对守信主体降低自查及随机抽查频次。
22.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对守信主体降低自查及随机抽查频次。
23.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将守信状况纳入评审因素予以考虑。
24.支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商务部门支持措施
25.在办理钢材等货物进出口许可证时,可以根据申请人守信状况给予适当便利。
实施单位:商务部
(四)金融部门授信融资支持
26.经贷款审查企业资信良好的,在同等条件下,对守信典型企业优先给予免担保贷款。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
27.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信用信息,提高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
28.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提供给社会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
(五)给予证券、保险领域政策支持
29.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守信典型企业的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30.在保险中介业务许可等方面将守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31.在工程保险、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建筑保证保险等方面,鼓励保险公司考虑企业守信状况,根据风险定价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
实施单位:证监会、保监会
(六)给予财政资金使用支持
32.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财政部
(七)给予增值电信业务支持
33.在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方面给予一定便利。
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八)给予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支持
34.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可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
35.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按照有关规定适当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实施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九)给予土地使用和管理支持
36.在政府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国土资源部
(十)给予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支持
37.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予以优先办理。
实施单位:环境保护部
(十一)给予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支持
38.在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等方面给予必要便利和优惠。
39.对守信典型企业可适度减少常规检查。
40.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
实施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十二)给予税收管理支持
41.将守信情况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外部参考信息,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十三)给予一定的检验检疫管理支持
42.优先给予一类管理、适用较低的口岸查验率等检验检疫优惠措施。
43.优先作为检验检疫优惠措施试点企业。
实施单位:质检总局
(十四)给予安全生产管理支持
44.在办理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便利服务措施。
45.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46.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安全监管总局
(十五)给予海域使用方面的支持
47.在办理海域使用等行政审批过程中,优先或加快办理。
实施单位:国家海洋局
(十六)给予促进外贸投资支持
48.在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