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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8]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5号文的发文日期为2015年2月2日早于
37号文3月31日的发文日期,且
5号公告的执行到期日也是至2017年12月31日,但是
5号公告继续执行的政策还未见,尽管预期
5号文的相关政策会继续执行,但是一直拖延未发,TPSZ**ART期待对一些争议问题能有效解决,以便确实有效的让所有企事单位能公平享受土增相关优惠政策。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 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
应该关注该条特别强调整体改制、列举的情形及持股比例超过75%。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 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注意本条针对的改制主体是事业单位,改制后持股比例超过50%。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理解该公司合并的情形应该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
公司分立的情形应该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 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本条未做任何修改,继续执行。该条是鼓励非债权人积极参与企业破产重组。
企业破产应该遵循《
破产法》的规定,并通过破产程序。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