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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税收违法检举有关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公布)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http://.chinalaw.gov.cn,进入“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网址:http://.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3.信函意见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38),请在信封上注明“《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31日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检举秩序,提高检举管理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条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严格保密,国税、地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税务局稽查部门(以下简称稽查部门)设立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应当对外挂牌,实行归口管理;未设立举报中心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行使举报中心职能。

  第六条 各级举报中心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检举事项的接收部门;各级举报中心为检举事项的受理、处理、管理部门;各级稽查部门为检举事项的查处部门。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网络检举途径,设立检举接待场所和检举箱。

  第八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检举人的自愿行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当由检举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检举人应当对其所提供检举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检举人在检举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检举秩序。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和信访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税务系统内部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接收检举事项的形式为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检举,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检举事项的形式为电话检举。

  第十三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后,应当及时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检举事项移交举报中心,其余检举事项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举报中心应当按规定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反馈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具体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和本人联系方式。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第十五条 举报中心接收实名检举,应当准确登记实名检举人信息。

  检举人以个人名义实名检举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以单位名义实名检举应当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