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10修订稿)

关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修改的说明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自2005年实施以来,作为税收征管的一个手段在全国各地广泛运用,对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源的管理,减少税收流失,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税收征管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没有有效落实,“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税收征管模式中的“强化管理”没有具体体现。从制度上看,现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纳税评估的定位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工作程序制度化程度不高,纳税评估缺乏统一标准、纳税评估的组织管理不够严谨,导致各部门各环节存在各自为战现象,评估与服务、稽查、税政之间职责不清,或以评代查,或多头下户,或既不评也不查,不能给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也不能严肃规范执法,促进纳税遵从。总局在税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提出要加强税收风险管理,规范纳税评估等税收征管程序。因此,修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刻不容缓。

此次修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坚持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指导思想,以既学习外国先进经验、又保持中国特色为原则,以现行税收征管法为依据,将税收风险管理理念贯穿始终,力求做到:进一步明确纳税评估的定位,完善纳税评估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厘清与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的相互关系,规范操作文书,推动纳税评估工作向规范化、效率化方向发展。

我司在总结实践经验、认真学习研究国外先进税收征管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召开了两次座谈会,听取相关省市对修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两次提交司务会研究、讨论,形成了本次提交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修改稿。现就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重新确定纳税评估的定位
纳税评估,有的国家叫税收评定(tax assessment)如美国,也有国家叫税收核定(确认),如德国,台湾叫核课,香港叫评税,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或对没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核实、确定的程序,是税务局的主要工作职责和法定程序。其核定的过程既可以利用一定的分析系统,将大量第三方信息与申报情况比对,进行办公室评定,也即我们所指的“案头评估”,也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调查取证,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准确性,最终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进行确定并通知纳税人执行。在核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故意偷税的情况,涉嫌犯罪的,交由犯罪调查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对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借鉴外国税法,并结合我国的纳税评估实践,此次修改纳税评估办法,将纳税评估确定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纳税人履行申报缴纳税款义务之后,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管理的必经程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执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运用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切手段,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经过纳税评估程序,确定纳税人依法实际应纳税款,促进纳税遵从。在第二条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活动。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是处置税收风险、促进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在第二十三条规定:存在的疑点经约谈、举证、税务检查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逃、骗、抗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已知的涉税信息,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责令其限期缴纳。

二、调整章节体例安排
我们认为,纳税评估是对税收风险管理理念的贯彻和具体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合理配置管理资源,通过风险分析识别,风险等级排序,风险应对处理,以及过程监控、绩效评估等措施,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的过程和方法。根据税收风险管理的理念,按照纳税评估的一般流程,将办法分为总则、风险识别、案头审核、调查核实、评定处理、组织管理和附则7章37条。

第一章明确了纳税评估的定位、纳税评估的原则、纳税评估的依据以及纳税评估的四个要素:纳税评估的主体、纳税评估的对象、纳税评估的程序和期限。按纳税评估的流程,规定了第二章到第五章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