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2018年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总评分70-79分的村(社),从50%考核经费中扣除50%;
总评分70分以下的村(社),50%的考核经费全扣;
对各村(社)没有实质性开展环卫整治工作的,保底补助和考核资金全部扣除,并对村(社)主职干部罚款1000元/人(从工资中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内单位不得评为先进村、一类村,村(社)主职干部、驻村干部不得评先评优:
凡群众筹资,除五保户、低保户以外,户筹资率低于70%(筹资标准为5-20元/月/户);
受县级以上检查点名批评且月度排名全县倒数第一或影响全镇环卫工作在县年度评比排名落入倒数三名以内的村(社);
受县级检查通报批评两次以上或市级检查通报批评的村(社);
各村(社)责任区内同一地点受镇、县以上检查,要求整改且各村(社)可以独立解决而在第2次、第3次检查中仍未整改到位的。
3、对受县检月份排名倒数第三、第二、第一或受市级检查通报批评的村(社)和部门单位,对其村(社)主职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实施罚款300元、400元、500元/次或600元/次。在县级以上检查中受通报表扬的村(社)和部门单位,对其村(社)主职干部、驻村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奖励500元/次 。
4、对镇辖各部门单位考核总评得分80分以下的,不得参评当年度镇级综合性荣誉称号,其负责人不得参评镇级先进个人。
5、镇党委、政府对年度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优胜单位及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代表镇迎接县检查,镇在县排名前3名的村(社),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村(社)。
对代表镇迎接市检查,镇在市排名前3名的村(社),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村(社)。
对影响全镇年度排名为县倒数3名以内的村(社),对保底补助以外的任何单项补助予以取消,并处罚款2000元、3000元、5000元/村(社),从村级运转经费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