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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4-18 11:24:12

2.企业自改。开展基础建设的企业,要瞄准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合格企业”最低建设标准,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本单位制订的基础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先“软件”后“硬件”,先重点后一般,先易后难的顺序和方法,落实人员、明确责任、保障经费,全面开展自建、自改,逐个解决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努力实现保“合格”、创“良好”、争“示范”工作目标。在此期间,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力度,掌握了解工作进度,检查企业是否对照标准启动并开展基础建设,对于未开展或未按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的,要通过严格的检查执法予以推动。

3.企业自评。9月上旬前,开展基础建设的企业在完成自建与自改各项工作后,再一次组织相关人员,逐条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内容,对本企业开展基础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评,客观真实地评估出分值,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公章后,报送属地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备查。

(三)验收阶段(9月中旬至11月底)

1.乡镇(街道、园区)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内容,对本行业领域内开展基础建设的企业自查、自改、自评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覆盖面要达到100%。检查验收完毕,将检查验收情况(含企业自查、自评表)分别报同级安委办和上级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备案待抽查。

2.各县(市)、区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园区)辖区内相关行业领域内开展基础建设的企业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对乡镇(街道、园区)检查验收得分高于90分的企业必须全部检查。抽查情况分别报同级安委办和上级行业领域管理部门。

3.市各有关部门随机对各地开展基础建设的企业进行抽查。

4.各地自3月份启动基础建设工作后,每月底前向市安委办报送《各地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月度报表》(附件2);10月20日前,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向市安委办报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验收评估表》(附件3); 12月10日前,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向市安委办报送基础建设年活动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基础建设活动是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是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有力抓手。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时间步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推进过程中,要随时掌握了解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顺利开展建设活动。

(二)**清底数、突出重点。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普查等工作,进一步**清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状况和底数。要紧紧盯住职业病危害接触人员多、职业病危害事故易发多发的企业,牢牢把握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职业健康监护等重点环节,认真抓好检查和整改,确保基础建设活动不走过场。

(三)强化考核、加大执法。各地要将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年度重点执法检查的内容。对经过评估验收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标准的企业,由市安委办给予通报表扬,对达不到基础建设要求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逾期不改正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严格时限,确保质量。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把工作时限,启动基础建设工作时间原则上按照本方案要求执行,工作推进过程可结合实际做适当调整。要统筹合理安排时间,严控时间节点,建设过程中,要按照 “合格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切勿将检查验收工作集中安排在年底进行,以免影响全年工作整体进度。要及时、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有关数据。开展检查、抽查、验收,要严格质量标准,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x监总厅安健〔2013〕x号)文件要求建立完善各项职业卫生档案。要把建章立制、工作规范、教育培训和防尘防毒整治作为建设的重点来抓,要通过建设和创建,促进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全面启动和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