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
一、严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或加装放水装置,获取供热热能、热水;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加装循环水泵;
(三)擅自将供热用散热器改装为换热器,将供热热能用于其他用途;
(四)采用热计量方式计取热费的,擅自拆除、损坏、改装、跨越供热计量装置或以其它方式影响供热计量装置正常使用,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
(五)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瞒报用热面积;
(六)已办理停热或被供热企业停热,在停热期间擅自恢复供热;
(七)采用其他方式盗取城市供热热能、热水。
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对发现的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应当立即进行制止,并收集证据。在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的工具、装置等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保护现场,固定证据。对涉及的供热违法行为,可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xxx市城市供热办法》予以处罚。
三、供热企业发现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可现场采取切断管线或关闭供热阀门等方式进行制止。
供热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终止供热,收取应缴费用和违约金。因停止供热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违法用热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四、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涉及计量及价值的认定,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计量检测报告、市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进行认定。
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的计量以及时间、价值的认定标准,依据x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xxx市公安局、xxx市人民检察院、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xxx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的(哈住房发〔xxxx〕1号)《关于办理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案件认定被盗取热能热水价值的若干规定》执行。
六、鼓励对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xxxxxxxxxxx;市公安局经保支队84694157。
七、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及其人员内外勾结,教唆他人或为他人盗取供热热能、热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的,由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以暴力、威胁、殴打、辱骂方式阻碍或拒绝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xxx市公安局
xxx市人民检察院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xxx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xxxx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