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上诉状范本
没有想到,这一审法院居然判我们败诉了!我们在想,这么简单的案件,法官怎么会判错了呢?中央政法委最近要求法院院长要具有法学背景,可这审我们案件的法官不是院长啊,他们难道没有法学背景吗?是不是要求院长有法学背景,法官可以不要法学背景啊?搞不懂了!我们问代理律师,他回答说,虽然要求法官裁判案件司法公正并承担终身责任,但有时可能审案的法官不能主宰裁判案件的命运。挺复杂的,不去说这个了。
一审法院判我们败诉是说人家红树林度假村公司手里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了,你不能申请土地使用权确权。我们就不懂了。你法院说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是依法登记的证才受法律保护,可是xx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说这仍然是农村集体土地性质,可你法院又说这个与本案没有关系;还有土地管理法还说,农民集体土地的农用地要通过国务院啊、省政府啊依法征收才能变为国有土地,你xx县没有权力征收这么大一片土地啊?不过你xx县政府从来就没有征收过我们的土地啊!这个道理我们还是懂的,你这个土地登记不合法,所以不受国家保护。
这个十三条还说依法登记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让人搞不懂了。我们是农民,2号鱼塘使用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我们是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并且我们3x多年一直都在这个鱼塘里打鱼干工,怎么我们侵犯了这个xx红树林度假村公司了的土地了呢?我们想,他们来占领我们农民的土地,要赶走我们农民,还不按照xx省的规定给我们补偿。说到这里,真让人想不通啊!
我们村现在叫xx省xx县盐丁居民社区,是革命老区,解放前,我们在这片土地上干工,和共产党员一起打小和,解放后我们还是在这个土地上干工(种地),可是现在干不了工了。这个法院判我们败诉,那个xx红树林度假村公司几乎同时又在xx县法院起诉我们说占了他们的土地。哎,看来这个事一串起来还有点让人搞懂了!
他们要赶走我们的这2号鱼塘,是我们夫妻的一块伤心地!xxx3年11月份,就是这个红树湾度假村公司雇的1x多吨重的装载机的司机把我们2x岁的二儿子王超帅整死了,接着不久我们的xx岁的祖母也去世了。法院判装载机的司机过失致人死亡,可现场有个证人亲自看见是用前面的铲斗压死的,更奇怪的是法院判决说我们的二儿子是装载机的右后轮从胸腹部碾过压死的。可是我二儿子的胸腹部好好的,是完整的,我们的二儿子他从来没有练过气功,哪来的功夫能顶得起1x多吨重的装载机啊!我们聘请了北京的物证鉴定专家审查,人家也说认定被装载机右后轮碾压致死我们的二儿子的事实不可能发生!
代理律师说我跑题了。说回来吧。这个法院判我们败诉的理由的确让人搞不懂。代理律师说一审法院行使了人民政府的职权。我们明白了。好像上面提到过这个理由。我们的2号鱼塘,红树林度假村说是他们搞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土地,我们说这是农民的集体土地,我们在这打鱼3x多年了,这就是土地权属的争议。国家安排xx县政府管这土地权属争议的案子,县政府安排国土局办这个事,我们申请了集体土地使用权,你xx县收到申请后就该受理,你不受理就该通知我们,既不受理,又不通知不受理,就是不作为。我们告到法院,法院就要查清你xx县是否该管土地权属申请的事,该管就得判决你xx县政府败诉,不该管就判我们败诉。可法院没有判这个事,判的是红树林度假村公司有国土证,我们侵犯了他们。这么说,法院也跑题了?!这个红树林度假村公司是否合法占有2号鱼塘的土地,是xx县政府受理后调查审查后作出决定的主管范围。可是这事法院抢着干完了,这下省事了,政府的事法院来干完了,法院的事政府又怎么帮忙干呢?这不符合中央和国家的规定吧?
《xx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说, 下列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一)一方已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另一方侵占其土地的案件。
这条规定不是说得很清楚吗?你红树林度假村公司一方已取得了土地权属证书,我们一方侵占了这个土地才不受理嘛?可是上面说过,我们祖祖辈辈都在这片土地上干工,2号鱼塘我们已经在上面干了3x多了的工了,怎么也不算我们侵占你红树林度假村公司的土地吧?还有,即使你们可以随便说我们侵占了你们的土地,xx县政府也可以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不过你xx县政府不受理按照规定通知我们一声就可以了,我们不服再到法院告撤销你不予受理决定,法院那时就可以按照十三条这样判我们败诉了。原来这法院不仅跑题了,中间还像小学生一样,从三年级一下跳到了五年级呢!这样保护开发商强者,我们这些农民弱者谁来保护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