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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0:39:34

  张xx自xxxx年11月3日出生以后,就一直跟随上诉人及其父母共同生活,而被上诉人却在xxx年6月份,置孩子于不顾,独自租住在西城区某某乡某某小区,不尽做母亲的责任。如果将孩子的抚养权最终判归被上诉人,属于明显的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请二审法院对此重要事实予以充分考虑,将孩子抚养权改判上诉人行使。

  3、张xx随祖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故上诉人享有优先抚养孩子的权利。

  上诉人的父亲是退休教师,具有较好的教育孩子的能力,有固定的退休金收入保障,上诉人母亲从工厂退休,有养老保险保障。他们与被上诉人的父母相比,不是上诉人的负担,而是上诉人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诉人的父母对张xx进行照顾的事实从提交的照片证据中就可以看出:有带孩子玩雪的、有带孩子外出游玩的、有给孩子洗澡的、有到公园锻炼的、有带孩子看运动会的,既充分证明了爷爷奶奶对张xx照顾的无微不至,也印证了孩子随爷爷奶奶健康、快乐成长的事实。

  另外上诉人也提供了相关的照片证据,证明上诉人父母身体较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孩子进行照顾,并且他们已经在孙子的身上倾注了大量的心血,祖孙之间的感情较为深厚,上诉人父母愿意并有能力继续照顾好张xx。

  4、被上诉人对孩子照顾能力较差,因其是业务人员,经常出差,孩子在与其共同生活期间也未尽心照料,张xx又系男孩,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性别角色认同,故张xx不宜由其抚养。

  在xxxx年春节上诉人外出期间,被上诉人在给孩子洗澡时将孩子身体烫伤,在喂孩子吃饭时竟然不知道先试试温度,将孩子嘴唇烫伤,导致孩子几天不能吃饭。在xxxx年12月中旬,在被上诉人有能力租住较好房子的条件下,却与其母亲挤较小的房子里,因其未用心照料,导致孩子脸上、耳朵上均有冻疮,甚至身上都有多处挠破结成的血痂,以上事项不能一一列举,被上诉人不具备基本的生活常识,由其抚养子女,明显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如果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因张xx在早年生活中缺乏父亲的形象,会使孩子在性别角色认同这一环节出现困难和混淆,表现出“男性女性化”的倾向,在性格上也会表现出**、多疑、自卑、胆小、心胸狭窄、依赖性强等,会给孩子的人格塑造及未来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结合以上两部分内容,无论是从身体发育还是从心理健康角度考虑,张xx的抚养权确实不宜由被上诉人行使。

  5、被上诉人家境较差,且其父母多病,不具备协助抚养的能力。

  被上诉人父亲常年卧病在床,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照顾外孙,其母亲xxxx年10月份做了心脏搭桥手术,身体状况不佳,双方均不具备协助被上诉人照顾孩子的能力。

  另外,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家庭境况的照片,辅以证实其家庭条件较差,与上诉人家庭状况相比较,张xx由上诉人抚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

  6、二审法院在改判由上诉人行使抚养权的同时,责令被上诉人每月承担1500元抚养费。

  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收入证明,其月总收入为: 五千元人民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被上诉人应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1500元)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原判决将张xx抚养权判归被上诉人行使,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将张xx抚养权改判上诉人行使,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子女抚养费用,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xx

  某年某月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