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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0:39:16

  3、退一步讲,即便此28228.77元被认定为双方共同还贷,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数额也远远达不到10万元。

  即使此28228.77元被认定为双方共同还贷部分,那么被上诉人分得的部分应为14114.38元。新新家园的房子购买价为70万元,售价199万元,房屋增值2.84倍;xx园的房子购买价140万元,现价175万元,房屋增值1.25倍。则被上诉人应分得的部分应为14114.38×2.84×1.25=50106.05元,这与一审判决酌定的10万元相去甚远。我国法律对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在离婚时如何补偿有明确的规定,一审判决此酌定于法相悖。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的第四、第六项明显有误,现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望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财产分割上诉状2

  上诉人:XXX,女,xxxx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 XX市XX区XX村18号。

  联系方式:186 XXXXXXXX,

  被上诉人:XXX,男,xxxx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XX市XX区XX村村18号。

  联系方式:136 X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尧都区人民法院(xxxx)临尧民初第1847号民事判决,现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孩子由上诉人抚养,学费及生活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共同财产折价分割,上诉人应得到25000元。

  4.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赔偿精神赔偿金500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1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虽然认定是被上诉人的过错而导致的离婚,但在财产分割及抚养权等问题上认定事实不清,导致财判决不公。

  一、关于共同财产

  房子12间,其中北房5间,是被上诉人父亲临终前赠于我们夫妇。南房、大门、西房共7间,是我们结婚后共同所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当小工,父亲当大工),其中买钢筋水泥的钱是由上诉人向姨哥借的2000元,此款于第二年腊月还清。以上12间房子折价约合120000元,因为还有3个老人在世,所以,上诉人应得其中30000元。

  2、电器运输类:摩托、电视、冰柜、电扇、洗衣机、手机、影碟机、煤气灶等共作价10000元,东西归被上诉人,上诉人应得5000元。

  二、孩子应由上诉人抚养,理由如下:

  1.上诉人已领取独生子女证。

  2.上诉人已无生育能力。

  3.上诉人无再结婚的计划。上诉人虽然没有经济来源,但是可以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

  4.无论是从孩子还是从母亲来说,对方都是彼此的心理依靠。

  5. 由于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后,孩子一直由奶奶抚养,使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没有给予很好的照顾,这使得孩子的学习成绩一落千丈,甚至到了被劝退学的地步。

  被上诉人不适合抚养孩子,理由如下:

  1. 被上诉人经常不在家,不能给予孩子在生活和学习上的足够关怀。

  2. 被上诉人的不良行为会直接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甚至有可能使孩子走向犯罪。

  综上所诉,孩子应由上诉人抚养,由被上诉人负担抚养费和孩子上学期间的学杂费。

  四、关于上诉人患病

  法院认为上诉人是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患病,实际上诉人的精神抑郁症是在第三者插足后患得。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赔偿金500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100000元。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屈XX

  20XX年XX月X日

  相关知识

  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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