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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0:38:46

  5、一审法院以“1层6房屋”的初始登记错误为由,直接判决撤销上诉人持有的第00215号《房屋所有权证》中1层6房屋的产权证,明显错误

  一审判决书中已经认定,涉案“1层6房屋”在xxxx年4月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后,又经过多次买卖过户登记,并同时认定:“xxxx年2月,第三人吴xx、王xx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向胡xx购买永房权证凤字第19382号登记有1层3、1层6的房屋,同年3月,被告永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吴xx、王xx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xxxx字第00215号” 【见本案一审判决书第9页第10-14行所认定的事实】上述事实可以证明:讼争的“1层6房屋”中二个杂物间的产权是经过有权机关登记的,而经过登记的物权具有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说明上诉人购买“1层6房屋”(含其中的二个杂物间)的权属来源合法。在一审被告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上诉人办理“1层3和1层6”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此避而不谈,反而以“1层6房屋”初次登记错误为由,撤销针对上诉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五、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阻却撤销登记

  不动产经过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登记的作用在于维护不动产物权的交易安全。如前所述,一审法院已经认定:“xxxx年2月,第三人吴xx、王xx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以26万元的价格)向胡xx购买永房权证凤字第19382号登记有1层3、1层6的房屋,同年3月,被告永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吴xx、王xx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xxxx字第00215号”【见本案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第9页第10-14行】。也就是说,第三人胡xx1层3、1层6的房屋在出卖给上诉人之前就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上诉人(买受人)通过中介机构介绍与出卖人胡xx订立《房屋转让合同》并支付了房价款26万元;上诉人(买受人)购买1层3、1层6的房屋后依法办理了过户登记。据此,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1层6房层的初次产权登记有错,上诉人亦完全具备善意取得1层6房屋所有权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不撤销登记行为”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当撤销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既没有事实证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完全错误。请二审各位法官大人实事求是,充分尊重证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者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诉讼上诉状2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人民政府

  办公地点:xx市行政中心办公楼 法人代表:赵xx

  第三人:xx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xx住建局)住所地:xx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60号,法定代表人: 朱xx 职务:局长。

  第三人:xx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xx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xx市钟xx房产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 张xx 职务:主任。

  上诉人因不服xx市中级法院(xxxx)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xx中级法院(xxxx)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

  2、请求高院确认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执行申请的批复》(承政法办【xxxx】57号)违法。

  3、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国家赔偿金200元

  4、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号证据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根本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被告第6号证据,以《关于明确xx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管理部门的通知》的文件形式,规定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下属事业单位(xx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代表xx市政府,行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特有的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裁决等行政职权。该《通知》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违反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