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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上诉状怎么写

发布时间:2019-04-18 20:38:26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错误。

  只有借款真实存在,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是否交付尚不能认定,那么担保人自然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认定上诉人承担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另外借款协议中既约定了债务人(李*步)提供的豫xxxxx号车辆的物的担保,又约定了保证人王**、王*玲、焦*霞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原告方又否认的情况下认定“被告李*步为该笔借款提供豫xxxxx号车辆质押在原告张*杰处。”一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主债务人李*步的豫xxxxx号车辆质押在原告张*杰处的事实,就应该依照上述法律判决以该质押物优先实现债权,不足部分才由我们几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却在判条中没有任何显示,让我们几个保证人直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从而导致错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

  xxxx年七月十日

  民间借贷上诉状2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大兴区**号。

  委托代理人:杨崴洺,北京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牛**,男,**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xxx区**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女,**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xxx区**号。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x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7月20日作出的(xxxx)石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依法撤销北京市xxx区人民法院(xxxx)石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

  二、请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一审未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导致了在决定诉讼费承担上的错误

  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变更了诉讼请求,将其主张的利息从按月利率4%调整为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者相差近30万元。对此,一审判决书中未予以表述和裁决,造成上诉人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二)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基于原借贷关系中的保证人李高炯因承担保证责任后产生的追偿权法律关系,一是李**将其追偿权转让给上诉人后产生的债权转让关系,但一审未对此进行全面的认定、说理和裁决

  xxxx年4月26日,两被上诉人由李**担保借款***万元,并约定有利息;xxxx年4月26日,因两被上诉人违约而致李**承担了保证责任(支付了***万元本金和**万元利息)。基于此,李**对两被上诉人享有追偿权。

  xxxx年10月28日,李**将其追偿权转让给上诉人,并通知两被上诉人。基于此,本案产生了债权转让关系。

  而一审判决书只对债权转让关系进行认定、说理和裁决,但未对本案债权转让关系的前提即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追偿权进行相应的认定、说理、裁决,这直接导致一审法院在本案利息问题上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和裁判。

  (三)一审在本案利息问题上的认定、裁决是十分错误的

  在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证据中,《借款协议》、《债权协议》都清楚地约定了利息;同时,李**的《情况说明》明确指出“第一年利息**万元”,这与两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陈述是一致的——两被上诉人自认“利息**万元”,只不过他俩辩解该**万元利息已从本金中扣除,虽然这种辩解是毫无依据的,但至少可以确定这样的事实:本案约定利息、第一年的利息为**万元。可是,本案的借款利息有这么明确、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判决居然予以了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