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上诉状范本
发生债务纠纷,无法同意一审判决?可以申请上诉,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债务上诉状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债务上诉状范本1
上诉人(一审被告):余XX,男,xxxx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XXXX区XXX三路XX号X区X栋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奚XX,男,xxxx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南宁市XXX区XXX路XX巷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
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南宁市X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一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南宁市X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一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借条》系原、被告对此前债务进行重新结算后出具”,是错误的。
1、看看被上诉人的《民事起诉状》
被上诉人的《民事起诉状》写明“xxxx年2月18日,余XX向原告借款20万元。”,即被上诉人陈述上诉人向其借款的时间为“xxxx年2月18日”(上诉人注:这里的xxxx年2月18日应为笔误,应为xxxx年2月18日,因为,上诉人书写的《借条》的落款时间为xxxx年2月18日,并且被上诉人在诉讼请求里主张利息的起算日也为xxxx年2月18日),而一审判决却认定《借条》系原、被告对此前债务进行重新结算后出具,这显然与被上诉人陈述的借款的时间为xxxx年2月18日(应为xxxx年2月18日)不一致,因为,如果按一审判决认定,假如是重新结算后出具《借条》,那么可以推断,借款的时间就应当是出具《借条》之前的时间,而不是重新结算之时(xxxx年2月18日)或重新结算之后的时间。所以,一审判决认定“《借条》系原、被告对此前债务进行重新结算后出具”没有根据,这一认定与被上诉人陈述的借款的时间相违背。
2、看看上诉人书写的《借条》
上诉人xxxx年2月18日书写的《借条》写明“今借到奚XX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整”,从意思上理解,“今借到”的“今”的时间为xxxx年2月18日,这一时间与前述的被上诉人的《民事起诉状》的时间一致,都同为xxxx年2月18日,而与一审判决认定的借款的时间不一致。
二、被上诉人并没有向上诉人提供20万元的借款。
1、被上诉人没能提供其xxxx年2月18日当天或xxxx年2月18日之后提供20万元借款给上诉人的银行对账单。
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没有到庭,其代理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陈述说被上诉人是通过转账方式向上诉人提供借款的,可是,在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直到判决时,上诉人都没有看到被上诉人提供其xxxx年2月18日当天或xxxx年2月18日之后提供20万元借款给上诉人的银行对账单。
2、一审法院曾开庭两次,第二次开庭审理时被上诉人提供了《xxxxX民一初字第588号案,被告拖欠的20万本金及利息未归还,主要为下列所列借款归还情况的结算结果》的目录及对账单,可是,看看其目录,看看其对账单,款项转给的是案外人陆XX与蔡XX,而非上诉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等法律之规定,二审法院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不同的《借条》涉及不同的当事人,各有不同的解决方式,不能混为一谈。
1、一审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的“xxxx年9月12日,余XX、蔡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20万元,当天原告向余XX转账19万元”,上诉人不知该《借条》与本案有何关联?因为该《借条》涉及三人:上诉人、案外人蔡XX、被上诉人,而本案xxxx年2月18日的《借条》涉及两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如果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蔡XX与其对xxxx年9月12日的《借条》存在纠纷,他可以起诉上诉人与蔡XX,可是,现在被上诉人是就xxxx年2月18日的《借条》起诉上诉人。两张不同的《借条》的当事不完全相同,不能混为一谈。一审判决看来是把xxxx年9月12日的《借条》和xxxx年2月18日的《借条》视为前后承继关系,从而想当然地作出所谓的“重新结算”的错误认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