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二、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新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且不应移交其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换言之,即便是被上诉人能够证明其还在珠海居住且在该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也应该具有管辖权。
并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因此,既然上诉人已经选择了有管辖权的新干县人民法院起诉且新干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那么新干县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再将其移交其他法院管辖。
综上,根据现有事实与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为避免不必要地延迟开庭时间,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恳请贵院查清事实并依法撤销(xxx)赣0824民初第×××号民事裁定,将该案仍判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xxx年四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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