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上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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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上诉状范文1
诉人:陈某,男,汉族,19xx年4月5日生,栾城县xx村人。
被上诉人:董某(又名董国辉),男,汉族,19xx年7月11日生,灵寿县xx村人。
被上诉人:孙某,女,汉族,19xx年7月4日生,住址同上,系董某之妻。
上诉人不服灵寿县人民法院(xxxx)灵民一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和欠款366797元及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以因合伙期间对合伙现金财产、债权、债务尚未最后结账,应予合伙清算,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之名,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上诉人对此判决理由和逻辑,倍感惊讶和愤怒:对诉争双方皆无异议的借款、欠款、还款事实,审判委员会的经验丰富的法官们,竟然集体失明视而不见,却以在《民法通则》上根本不存在的合伙未清算的理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视事实,歪曲法律规定,合法伤害原告。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应予改判,不应发回重审,理由如下:
一、诉争双方对五份借据和欠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法庭应予认定被上诉人应偿还上诉人借款及欠款本金数额为366797元,利息依据约定或法定偿还。
1、被上诉人借款欠款及还款分别为:
被上诉人借款欠款5笔总计为686797元:
(1)xxxx年12月1日借款25万元,月息8厘。
(2)、xxxx年12月18日借款10万元
(3)xx年3月10日借款20万元,月息8厘
(4)、xx年6月26日欠款121497元
(5)xxxx年6月30日借款15300元,月息1分。
被上诉人还款总计为320000元:
(1)、xx年4月26日至xx年6月13日被上诉人分8笔偿还20万元购车借款共计8万元,xx年9月3日偿还20万元购车借款本金12万元和利息19500元,将xx年3月10日20万元借款本息清偿完毕。
(2)、xx年4月20日偿还xx年12月1日25万元借款中的4万元。
(3)、xxxx年12月28日偿还10万元借款中的6万元。
(4)、xx年8月25日偿还20000元。
所以被上诉人合计应偿还上诉人本金367297元。
2、根据借款时约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25万元借款利息为自xx年12月1日至xx年4月20日为35267元 。自xxxx年4月20日按21万元本金月息8厘的利率计息至生效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
(2)、xx年12月18日借款10万元扣除xx年12月28日还款6万元,xx年8月25日偿还20000元,余款20000元应自xxxx年8月25日上诉人起诉日始算利息,依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生效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
(3)、xx年6月26日欠款121497元,应自xxxx年8月25日原告起诉日始算利息,依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生效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
(4)xxxx年6月30日借款15300元,月息1分,应自xxxx年6月30日按15300元本金月息一分的利率计息至生效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个人借款欠款纠纷与合伙纠纷反映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并无实质联系。以合伙未清算未终止的理由驳回上诉人诉请,违反法律规定,实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非常不公正!
xx年3月四合伙人开始到山西宁武矿经营,到xx年6月26日经结算结清了账目,将合伙欠原告的债务结算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121497元欠款条。此笔欠款与合伙有一定关系,但并没有约定必须合伙终止后偿还上诉人,所以被上诉人应当偿还上诉人。
其余几笔被上诉人以各种名义向上诉人的借款,虽然是在合伙期间发生,但被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系合伙债务,借款与合伙有什么不可分割的内在关系。被上诉人借款用于买房、买车、或作为合伙出资与否,都不能否认借款这一事实。
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反映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试图将个人借款欠款混淆为合伙借款欠款,但其主张无相关证据支持,并且与董某的还款表现背道而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因此,既然被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欠款系四位合伙人委托被上诉人借款用于合伙经营,被上诉人客观上又偿还过上诉人借款,审判委员会凭什么认定诉争双方的借款欠款纠纷与合伙纠纷存在牵连呢。上诉人与另外合伙人张某的借款诉讼中,张国芹的辩解与被上诉人相同,为什么同样同样的情况,同样的事实,诉张某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被上诉人案却是驳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