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上诉状
2.案件受理费翻倍计算。原审判决判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双方分担,而原审被告收到的原审原告起诉状副本上明明写着的是案件受理费25元!
二、原判决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1.上诉人购买的是带有电梯的房屋,签订的合同也是含有电梯的合同,上诉人从来没有与xx物业之前签订不含电梯的服务合同,而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按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按每平米0.5元向被反诉人交纳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xx市xx区物价局北价发(xxxx)25号文件规定的服务费也只是一个指导标准,不具备强制力。现实中,许多小区是按照0.3元收取,甚至还有更低的,物价局并不强制。而原审xx区法院凭什么就按照0.5元的标准计算?更何况小区许多配套还不到位!如果按照xx区法院的思维,咱们国家的《合同法》就形同虚设了,国家颁布一个指导价就可以了!
2.原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第九十三条,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纯粹是在滥用法律,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本案物业公司进驻违法,物业合同也根本没有备案,所以合同根本就没有应有的效力。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本案涉及的物业合同根本就没有约定物业费和合同起止时间,根本就无法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物业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协商一致,也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本就谈不上合同解除的问题。
由上所知,原审判决引用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随意引用,强词夺理,无中生有。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xx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在法律适用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作为专门规定物业管理的行政特别法规,《xx市物业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法规,在没有违背《合同法》强制规定的同时,其效力显然要高于《合同法》,这是法律常识!原审判决显然违背了两个专门物业法规的规定。
由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得知,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必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而被上诉人xx物业公司与上诉人之间根本就没有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约定,原审法院任意扩大解释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依此判决,显然是滥用法律,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明,缺乏主要关键条款;同时,被上诉人xx物业公司既缺乏服务资格,也没有提供相应服务。而原审法院完全置法律与事实于不顾,仅凭一纸缺乏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判决本人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实在是滥用权力,枉法裁判。故此,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能本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公正的判决。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5月 日
附件:本上诉状副本1份。
物业纠纷上诉状2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xx,男,xxxx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路x号中xx名苑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路xx号xx花园2栋xx室,负责人:李xx,经理
上诉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瑶海区人民法院xxxx年10月10日做出的(xxxx)瑶民二初字第01601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