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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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赔偿纠纷)1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街x号,电话:xxxxxxxxxx
公司负责人:xxx,支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xx,男,xxx年2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工人,住xx市xx区xx下路xx号附x号5栋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xxx年2月7日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xx市xx区xx下路x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xx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体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胜,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 (xxx)xx民初字第88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xxx)xx民初字第88号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
2、本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原审判决在审判程序和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的计算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上诉人于xxx年9月16日在一审中针对成蓉鉴(xxx)精鉴字第556号鉴定意见书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要求对住院时限、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及依赖时间、医疗费按国家基本医疗进行审定。最后由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仅对第三项医疗费按国家基本医疗作出鉴定。没有对住院时限、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及依赖时间进行鉴定。由于原审原告患有右肝原发性肝癌,对护理依赖重新鉴定对查明本案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是必要的。经查,中益司法鉴定中心比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在地理位置和鉴定资质上有高低之分。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原一审判决对有异议的护理依赖作出了裁判,严重违反程序,没能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并且部分护理依赖也是按照30%计算,大部护理依赖才是按40%计算。护理依赖时限认定10年也过高,原审原告是60岁,癌症是肝癌,存活年龄不应依据四川省平均年龄71.2岁计算。营养费,病历医嘱和鉴定都没有明确规定,不应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省规定应当按15元/日计算。依照交强险条款责任免除规定和司法实践,鉴定费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上诉人不应赔偿,应由其他原审被告负担。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市xx支公司
xxx年1月16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赔偿纠纷)2
上诉人(一审被告)钟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在xx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某某,女,汉族,xx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在xx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居委会某某路7号。
上诉人因不服xx省某某县人民法院(x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省某某县人民法院(x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xxxxx元(xxxx保险公司履行先行垫付义务);
2、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属于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被上诉人驾驶的是摩托车款电动车,即属于“电动摩托车”而不是“电动自行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第5.1.3规定:“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显然,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