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上诉状
与保险公司有纠纷的交通事故上诉状如何写?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三公街9号,电话:xxxxxxxxxx
公司负责人:何xx,支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xx,男,xxx年2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工人,住xx市xx区xx下路162号附14号5栋4-4-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xxx年2月7日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xx市xx区xx下路3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xx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体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xx,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 (xxx)xx民初字第88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xxx)xx民初字第88号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
2、本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原审判决在审判程序和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的计算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上诉人于xxx年9月16日在一审中针对成蓉鉴(xxx)精鉴字第556号鉴定意见书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要求对住院时限、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及依赖时间、医疗费按国家基本医疗进行审定。最后由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仅对第三项医疗费按国家基本医疗作出鉴定。没有对住院时限、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及依赖时间进行鉴定。由于原审原告患有右肝原发性肝癌,对护理依赖重新鉴定对查明本案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是必要的。经查,中益司法鉴定中心比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在地理位置和鉴定资质上有高低之分。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原一审判决对有异议的护理依赖作出了裁判,严重违反程序,没能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并且部分护理依赖也是按照30%计算,大部护理依赖才是按40%计算。护理依赖时限认定10年也过高,原审原告是60岁,癌症是肝癌,存活年龄不应依据四川省平均年龄71.2岁计算。营养费,病历医嘱和鉴定都没有明确规定,不应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省规定应当按15元/日计算。依照交强险条款责任免除规定和司法实践,鉴定费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上诉人不应赔偿,应由其他原审被告负担。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市xx支公司
xxx年1月16日
附:
交通事故起诉状
原 告:吴--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 告:---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49134元[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243334元,车辆牵引费800元,评估费5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年11月1日下午16时15分许,案外人吴-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A--博斯特B--牌小型轿车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进沪方向21.5公里后20米处,遇案外人应--驾驶车牌号为浙--丰田牌小型轿车同方向前面行驶,两车不幸发生追尾,都不同程度受损,原告车辆车头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损失严重。
报警后,xx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所有的车辆追尾,须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所有的车辆已向被告--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原告按被告定损结果向案外人应--赔偿车辆维修费13000元。
但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被告却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所有车辆的车头部位损失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5000元,评估中心于xxx年12月29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物损评估意见为:直接物质财产损失为230334元。
另外,原告因车辆整车损坏严重,不得不接受牵引,用去车辆牵引费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