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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判决的交通事故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0:29:47

  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且保险公司也会按照我国司法实践最终承担被上诉人的损失,因此被上诉人诉前财产保全上诉人车辆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这显然是对被上诉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权利的纵容。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完全无视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一种鉴定意见,是民事证据的一种,没有组织质证也没有进行事故责任严格区分显然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此外,原审法院明知上诉人车辆有足额保险,也明知保险公司有赔付义务,却对上诉人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从而增加了上诉人负担。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上诉人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一月三十一日

  不服判决的交通事故上诉状2

  上诉人:xxx

  上诉人:xxx

  被上诉人:xxx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2、判令被上诉人xxxxxxxx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xxxx医疗费用、xxxxx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责任。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xxx并非本车人员

  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处于车下,并非车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据该规定,可推断出交强险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第三者”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对于“被保险人”,交强险条例第42条第二款作出界定,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对于“本车人员”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对任何人而言,不能永远处于某一静止的时空关系中,不能因为曾经乘车,就只能永远成为本车人员,车下人员可以上车成为本车人员,同样,本车人员也能下车后成为车下人员,究竟是车上还是车下,只能根据特定的时空点来判断。就本案而言,受害人xxx的身份必须结合事故发生前后特定的时空点来确定。事故发生前,xxx坐在车内,是车上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xxx被甩出车厢,自脱离车体那一刻开始,就不再置身于车厢内,不属于本车人员,事故发生后,xxx在车下摔伤。此外,准确判断本案,不光要结合特定的时空点来判断事发时xxx的位置,还要结合最终的结果来综合判断xxxx的身份。本案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危害后果的发生在交通事故案定性中所起的意义远胜过单纯分析时间和空间,而事故意味着,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其定性的必备要素。如果xxx在车内摔伤,身份当然是本车人员;如果xxx甩出车厢后未发生伤亡,因为没有侵害的后果,就不存在交通事故,也同样不会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xxx不光在事发时脱离了车厢,还因为该事故伤重不治致死。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xxx是在车下摔伤致死,并非在车厢内摔伤死亡。如果因为xxx曾经乘车,就认定其为本车人员,那么xxx是否离开了车厢也还是本车人员?其最终摔伤并致死的地点,即使是在车下,也还是要把他硬拉回车厢内,归入本车人员?本案中,在交通事故发生时,xxx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一审判决却坚持认定xxx系肇事车辆乘客,忽略了xxx仅在事故发生前是乘客,事发时已经脱离车厢,且最终是在车下摔伤致死的基本事实,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