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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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样本1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区人民法院××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变更xx市××区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1月30日的节假日加班工资2125元;
二、请求二审法院变更该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50元;
三、请求二审法院变更该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xx年11月30日至20xx年10月30日的夜班津贴7190元;
四、请求二审法院变更该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退工手续;
五、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因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具体阐述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原审被告xx××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该认定与事实完全不符,应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为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1月30日。”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是事实劳动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应支付双倍工资。
1、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期限的聘用协议系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所签订的空白合同,应属无效。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原告(上诉人)是与××公司(被上诉人),还是与××公司(原审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其一,原告与××公司签订有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的聘用协议,约定原告在幕墙车间部门工作,原告实际在××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处担任门卫。”
从中不难看出,原审法院已经确定上诉人的实际工作地点为被上诉人××分公司,工作内容为门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一目了然。而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系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其任意编造空白聘用协议,谎称应付上级检查,强迫上诉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以达到少支付赔偿金的目的。事实上,上诉人从未离开被上诉人南汇分公司,且一直以门卫工作为生,从未从事任何车间部门工作,也根本不知道原审被告这一公司的存在,可见,被上诉人所杜撰聘用协议漏洞百出,完全系伪造,原审法院却认定有效,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出不再续聘通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事实劳动关系。
(1)不再续聘通知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认定“其二,××公司(原审被告)持有为原告(上诉人)发放劳动报酬、对原告进行日常管理的凭据,如工资单、门卫值班表等,并为原告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实际上,从被上诉人20xx年10月29日所出具的不再续聘通知可以清楚看出,是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的离职交接手续,而非原审被告办理的离职交接手续。之后,被上诉人发现有漏洞,又杜撰出授权委托书,用尽伎俩,想继续蒙混过关。事实上,对上诉人进行日常管理的凭据,如工资单、门卫值班表等皆为被上诉人,而非原审被告,原审法院在未对相应原件进行核实的情形下,就作出认定,显然错误。
(2)车辆进出登记表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认定“其三,原告(上诉人)提供的人员车辆进出登记表的抬头虽打印有××公司(被上诉人)字样,但无××公司人员签字或盖章。20xx年10月29日的不再续聘通知确由××公司所发,但实际上原告并未与××公司签订过协议,当然不存在协议即将届满、不再续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