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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书写格式范文

发布时间:2019-04-18 20:28:06

  大家对书写刑事上诉状了解多少呢?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刑事上诉状书写格式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题目: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自然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上诉的根据:

  一审是由哪个法院判决的,一审认定的罪名,判决结果,判决书文号,收到判决的时间。

  事实和理由:

  对判决书“本院认为”段落中哪句话不服,摘录下来,逐一反驳。

  不要涉及判决书以外的事情。不要反驳判决书中“本院认为”以前的内容。

  上诉人的要求:

  如重新审理、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尾部:

  要呈交的法院名称,上诉人签字 写明上诉的时间。

  刑事上诉状范文: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男,xxx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市,大学文化,原系xx市xxx区xx街道办事处主任,住xx市xxx区xx路365号2-4-3。

  上诉人因玩忽职守罪一案,不服(xxx)金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1、撤销原一审判决;

  2、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 实 与 理 由

  一、一审判决查明、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1、一审对《xx省村镇房屋丈测核实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定性认定错误。一审认定该《证明书》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性质为私有及房屋产权状况显然与事实不符;同时与确定不动产所有权属的法律规定也不符。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由此可见,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是证明不动产的性质与权属的有效凭证。该《证明书》只是对房屋的物理状态进行证明,包括房屋面积,四至方位和形状。它并不能证明房屋的权属和性质。如仅凭此《证明书》就能证明房屋的权属及性质,那就不需要当事人去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书,之后又去领取房产证了。因此,一审对《证明书》的定性认定是错误的!一审如要强加认定《证明书》是属于权属登记的必要材料,则应当查明该《证明书》在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很显然在整个房屋权属登记的过程中,该《证明书》仅仅只是起了辅助性的作用。比如,它只证明房屋的面积及方位,对房屋所有权性质不产生影响!它是作为附件提交的材料。就如买一部手机,说明书和充电器都是附件产品,充电器就对手机的正常使用起着重要作用,说明书只是起了一个如何操作使用的说明作用,但是对手机的买卖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买手机的时候如果没有交付说明书,并不会影响到手机所有权的转移。一审判决对《证明书》的定性明显错误,导致他对整个案件的定性也是错的。

  2、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的辩护人依法向公诉机关申请了四项司法鉴定,但是最后公诉机关只向法庭提交了一项笔迹鉴定,其他三项鉴定结果并没有向法庭提交,不知是没有鉴定还是鉴定了出于别的原因没有提交,上诉人不得而知。上诉人认为其他三项鉴定对本案同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请二审法院对此节事实重点查明。

  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采信了xxx、xxx、xxx、xxx、xxx的供述笔录,这是明显不当的。首先,以上人员均为犯罪嫌疑人,不能排除他们想立功检举,然而胡乱编造,争取立功减刑的合理怀疑,其次,从证据的分类来看,该组证据属于证人证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由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审理本案时,以上证人均没有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质证,因此他们的证言在整个案件的审判程序上具有瑕疵,不应当被采信。

  4、证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证言笔录同样属于证人证言,以上人员不知什么原因均未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但是一审法院却直接采信了以上证言,对上诉人的不利证言不经过质证就认定,怎么能真正查明案件的事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