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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0: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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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虹口区XX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一):xx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二(原审原告二):王XX,男,汉族,xxx年1月25日出生,住xx省xx市吴中区XX路58号.

  xx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由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x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虽然注册地在xx市松江区洞泾经济开发区,但从xxx年9月至今,上诉人的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在xx市虹口区XX路33号(有xx市xxx产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但是在本案中,上诉人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类似此情况全国或xx都较多,类似的情况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与法院无关。

  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没有规定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虹口区,松江确实没有营业地(办公地),法院送达地址也在虹口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区,且被上诉人之一xx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在xx区,所以该案应由xx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xx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应该由xx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xx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法人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x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应只有一个被告,即上诉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站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被告是错误的。

  首先,郑xx分公司虽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在注册时无注册资金,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本案的《产品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xx有限公司、xxx 及 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因而,该分公司不应当成为本合同纠纷的诉讼参加人。第三,被上诉人把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即xx分公司列为原审的被告,并想以此获得该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权,此乃被上诉人滥用诉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从更好保护诉权角度来讲,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理应禁止。第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xx分公司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