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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公司股权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9-04-19 19:58:31

致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总经理

关于:贵公司收购某公司股权法律事宜就贵司XXX董事/总经理于XX年XX月XX日来本所咨询事宜,本所律师特出具如下初步法律意见书。

一、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基本事实:

通过贵司总经理主动陈述及本所律师就相关事宜有针对性地询问,本所律师了解到如下案件事实:

贵司认为位于XXX的某市场具商业潜力,该市场为注册公司,共两名股东甲公司和乙公司,其中甲公司占60%股份,乙公司占40%股份,现贵司欲收购甲公司51%以上股权以达到对甲公司控股并进而控制该市场的目的。

甲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共五人(A\\B\\C\\D\\E),其中仅A、B实际出资,C、D、E为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公司成立后,A、B又与另三人(C’D’E’)达成出资协议,由该三人实际出资约1800万?,占甲公司总投资的48%,A、B实际出资约700万,另20%作为信息技术股由A、B分配盈利,但未明确约定该20%信息技术股的归属。自公司成立以来,甲公司一直由AB实际控制。

现贵司已与C、D、E三人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由贵司收购其全部股份(占总资产的48%),并就收购价格达成初步意见。该三人其中一人现在国内,两人现在国外,其中一人必要时可回国,另一人可能需要委托他人办理出让股权事宜。

A、B与C、D、E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可能会阻挠该收购行为。A、B与该市场另一股东乙公司亦有矛盾,乙公司与贵司关系融洽,乙公司期望贵司入主该市场。 贵司向本所律师咨询的主要内容为:

1、收购该C、D、E三人股权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2、如何将风险降到最低,保障贵司收购成功后的股东权益?

3、收购可能会受到A、B阻挠,怎样才能达到对甲公司控股的目的?

4、在收购过程中如何快捷有效地操作?

5、直接收购该市场股权以是否可行?

二、律师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分析:

该收购股权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下:

(一)、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问题:

在工商登记的甲公司股东BCD未实际出资,实际出资人未经工商登记为股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实际出资人C、D、E的股东权益事实上处于一种未获法律保护的状态,贵司收购未登记股东的股权可能存在不能对抗第三人的风险,影响收购后贵司股东权益的实现,故收购前应对C、D、E的出资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出资,确认C、D、E在甲公司的股东资格和权利。

此外挂名股东虽未出资,但法律上认可其为公司股东,如其提出行使股东权利,或是在贵司收购时进行阻挠,亦会对贵司收购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是判决各异,有的认可挂名股东享有公司股权,有的确认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

(二)、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总资产的问题:

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五股东所占份额暂不清),现C、D、E三人共48%的份额是按公司总投资确认的。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实际出资额,而公司总投资除注册资本外,还包括公司成立后的借贷资本。股东的股权份额是按公司成立时的实际出资额即注册资本确认的,公司成立后的借贷资本是公司所负债务,不属股权范围。

现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总投资约3000万元,相差的2000万元尽管同为股东投资,但其仅为公司向股东的借贷资本,该股东仅对公司享有债权,不能据此享有股权。

故现贵司所要收购的可能仅为甲公司资产而非股权,收购成功后仅对公司资产享有经营权,而不能作为股东享有股东权益。

(三)、对甲公司控股问题:

贵司须收购51%以上股份才能达到完全控股的目的,C、D、E仅占48%的份额,除AB所占股份外,公司另有20%的信息技术股,贵司若要控股则须另收购至少3%的信息技术股,而该股份虽未确权,但收益一直由AB享有,贵司取得该3%的信息技术股可能须经AB同意,估计AB不愿放弃控制权所以不同意出让该股份。故该20%的信息技术股必须确认归属。

(四)、信息技术股的合法性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除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外,凡可以货币估价且可依法转让的均可作价出资,信息技术是否可作价出资法律上无具体规定,其合法性问题律师可在收购过程中根据有利于贵司顺利收购的原则灵活主张是肯定或是否定。